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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集提供了中国各省级行政区艺术表演团体机构数量的年度统计数据,单位为 “个”。数据以地区为行、年份为列组织,时间跨度从1960年至2024年,系统记录了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数量变化与区域分布,为文化政策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评估及艺术事业发展分析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数据来源 数据整理自《中国统计年鉴》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年官方统计年鉴,由国家统计局及地方统计部门发布。本文件仅对原始公开数据进行汇编与格式统一,未对任何数值进行修改、插补、估算或调整,确保数据内容忠实于原始官方记录。 数据内容 数据涵盖 1960年至2024年共65个年度,空间范围包括中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含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每一单元格反映对应地区在特定年份经统计认定的艺术表演团体机构总数,构成一个完整的长期面板数据集,适用于纵向趋势追踪与横向区域比较研究。 数据质量 部分年份存在缺失值,表现为表格中的空白单元格。例如,北京市在 1978年及更早多个年份(如1977–1970年)无记录;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早期年份缺失,尤以1960年代至1970年代中期较为普遍。2007年以前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场馆为文化系统内数据,2007年起含非文化部门数据。据此,数据统计口径在2007年发生重要调整,即此前仅包含文化系统所属机构,此后扩展至涵盖非文化部门(如企业、民营、社会团体等)举办的艺术表演团体,这一修订反映了国家统计局对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扩大,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的历次更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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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集提供了中国各省级行政区艺术表演团体机构数量的年度统计数据,单位为 “个”。数据以地区为行、年份为列组织,时间跨度从1960年至2024年,系统记录了我国艺术表演团体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数量变化与区域分布,为文化政策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评估及艺术事业发展分析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数据来源
数据整理自《中国统计年鉴》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年官方统计年鉴,由国家统计局及地方统计部门发布。本文件仅对原始公开数据进行汇编与格式统一,未对任何数值进行修改、插补、估算或调整,确保数据内容忠实于原始官方记录。
数据内容
数据涵盖 1960年至2024年共65个年度,空间范围包括中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含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每一单元格反映对应地区在特定年份经统计认定的艺术表演团体机构总数,构成一个完整的长期面板数据集,适用于纵向趋势追踪与横向区域比较研究。
数据质量
部分年份存在缺失值,表现为表格中的空白单元格。例如,北京市在 1978年及更早多个年份(如1977–1970年)无记录;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早期年份缺失,尤以1960年代至1970年代中期较为普遍。2007年以前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表演场馆为文化系统内数据,2007年起含非文化部门数据。据此,数据统计口径在2007年发生重要调整,即此前仅包含文化系统所属机构,此后扩展至涵盖非文化部门(如企业、民营、社会团体等)举办的艺术表演团体,这一修订反映了国家统计局对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扩大,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的历次更新要求。